九十八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
壹、考試日期:〈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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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考試等別:分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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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應考資格及暫定需用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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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依法退除役之軍人,具有下表所列各等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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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退除役之軍人,指具退除役官兵身分,且領有榮譽國民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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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參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證製發作業規定」。 |
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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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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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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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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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等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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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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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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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曾任中尉以上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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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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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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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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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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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等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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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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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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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經隨營補習教育取得高級中學畢業同等學力者。
五、經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組及格者。
六、曾任中士以上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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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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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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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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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97年7月10日考試院修正通過「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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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刪除原規則第一、三、四、五項規定,改以上述應考資格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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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刪除第三項公職獸醫師類科相關應考資格規定。 |
肆、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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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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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二、 |
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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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訓練、任用及轉調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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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依序分發任用。訓練事宜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二、 |
本考試及格人員,並不得轉調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任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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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報名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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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報名方式:網路報名或通訊報名,不論採何種方式報名,均須郵寄報名表件。 |
二、 |
報名日期:〈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三、 |
報名郵寄地點: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之一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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